【三抓三促·铸忠诚警魂】为争夺牧草打架 致人轻伤被判刑

【三抓三促·铸忠诚警魂】为争夺牧草打架 致人轻伤被判刑
为争夺牧草打架 致人轻伤被判刑 12月15日,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,被告人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六个月。 经审理查明 2023年7月28日9时许,被告人毛某在景泰县喜泉镇兴泉村放羊,与同在此处放羊的李某荣、李某全因争夺牧草而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,期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。双方散开后毛某回到自家羊圈,因腿部受伤拄木棒返回山沟处找到李某荣、李某全二人,李某荣、李某全持酒瓶、石头扔向毛某,毛某躲开后持木棒在李某全头部、背部等处殴打,在李某荣头部、背部、腿部、胳膊等处殴打,致使李某全硬膜下出血(左颞叶)、脑挫伤(右额叶)、颅底骨折、创伤性脑脊液侧漏、创伤性颅内积气、颅骨骨折(左侧枕骨、左颞叶部)、框骨骨折(左外侧)、头皮下血肿、头皮裂伤、上颌窦积液、软组织挫伤(左前臂、背部、股部);致使李某荣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、创伤性硬膜下出血、颅骨骨折、颞骨骨折、左侧多发肋骨骨折、头皮血肿、头皮裂伤、皮肤裂伤(食指、环指)、背部软组织损伤、指骨骨折、肺挫伤。经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李某全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、脑挫裂伤、颅内出血、腰椎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,头皮瘢痕、颅骨骨折为轻伤二级,外伤后听力减退为轻微伤;李某荣颅骨凹陷性骨折、脑挫(裂)伤、颅内出血为轻伤一级,蛛网膜下腔出血、肪骨骨折、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,左膝关节损伤为轻微伤。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二人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是自首,且能自愿认罪认罚,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适当,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,予以采纳。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,被告人毛某宜纳入社区矫正。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,第七十二条第一款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法官释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行为。在本案例中,仅仅因为发生口角上的争执,导致矛盾升级,乃至使用暴力导致双方受伤,最终演变为刑事犯罪。 现实生活中,每个人都难免有冲动的时候,不少人很容易头脑发热,失去理性,进而选择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,最终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,双方还可能遭受比较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。因此,遇事应保持理性,克制自己的情绪,杜绝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,做尊法、守法、护法的良好公民。 供稿:蒋永仁 原标题:《【三抓三促·铸忠诚警魂】为争夺牧草打架 致人轻伤被判刑》 阅读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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